案例:
甲、乙系夫妻,共同生育长子甲1、次子甲2,次女甲美;甲、乙共同购买住房一套并登记在甲名下。甲于2012年去世,甲2与乙共同居住于登记在甲名下的房屋,2018年乙因病去世。甲、乙生前未留遗嘱。
乙去世后,甲1、甲2、甲美协商继承登记在甲名下的房屋。甲1认为,甲美系出嫁女,不应继承甲乙的遗产,甲2认为,除甲美系出嫁女不应分得遗产外,乙生前与甲2共同居住,甲2尽到了更多的赡养义务,还应当多分遗产。
甲美以甲1、甲2侵犯自己的继承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将甲、乙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甲1、甲2、甲美共同继承,因甲2与乙共同居住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酌情予以多分。
解析: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该继承权的主体,不因性别的差异而影响其权利的享有和行使。
本案中,登记在甲名下的房屋系甲、乙的合法财产,甲1、甲2、甲美作为甲、乙的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但甲2与乙共同居住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酌情予以多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