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乙系夫妻,育有长子甲1,次子甲2,甲、乙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登记在甲的名下,甲1、甲2成年后均在外地工作,逢年过节才回家看望甲、乙。
2011年甲、乙到户籍所在地法律服务所申请办理遗嘱见证,待自己百年之后,住房一套由甲1继承。甲、乙年岁已高,因甲1、甲2常年在外地工作,甲的侄儿丙时常照顾甲、乙的生活。2015年,甲、乙与侄儿丙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丙对甲、乙尽生养死葬的义务,待甲、乙二人百年之后,住房一套归丙所有,该《遗赠抚养协议》协议由户籍所在地法律服务所办理了见证。
2017年,2018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儿子甲1主张由其一人继承该套房屋,甲2主张平均分割甲乙的遗产,丙主张该套房屋应当由自己取得。
解析:
继承开始后,如被继承人生前未对其财产作出安排的情况下,法律推定被继承人希望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处理遗产。但是,被继承人既有遗嘱又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则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本意。遗赠抚养协议是被继承人生前与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达成协议,由抚养人尽生养死葬的义务,而被抚养人死亡后遗产全部或部分归扶养人所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本质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愿,效力最优。
本案,虽然甲乙曾立遗嘱,自己去世后房屋由甲1继承,但是甲、乙又丙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表明其对之前的遗嘱内容的变更。故,甲、乙的住房应由丙取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