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徐某向周某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美妆,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2%。借款期限届满后,徐某并未向周某还款及支付利息。在催收借款过程中,周某得知王某向徐某借款30万元履行期间届满未还,徐某和王某重新约定延长了还款时间。
周某以王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代位权,要求王某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解析: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人享有债权却怠于行使,致使其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行使权利。
本案中,徐某未积极要求王某归还到期的借款,也没有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王某还款,反而还和王某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徐某的行为对债权人周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王某应当在周某的到期债权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