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公司、乙公司签订《摩托车零配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摩托车零配件,先款后货、质量标准为国标。乙公司在对甲方交付的货物进行抽样检测时,发现该批摩托车零配件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于是,双方协议解除《摩托车零配件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返还货款,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该批货物,但并未约定货、款的返还时间。
解除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也未返还货款,乙公司未返还货物。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返还货款,并承担逾期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甲公司以双方应同时履行给付义务,进行抗辩。
解析: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之间互负恢复原状的义务。当事人对互负恢复原状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而此处的“同时”,是当事人相互履行给付义务互为前提,即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对待给付义务。
本案,甲公司、乙公司之间协议解除《摩托车零配件买卖合同》,约定了相互返还货物、货款,由于双方并未约定返还具体的时间,那么双方应当同时向对方履行返还义务,即甲公司向乙公司返还货款,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该批货物。在乙公司未向甲公司返还零配件时,甲公司有权行使抗辩权,拒绝返还货款。该抗辩权是权利的正当行使,而非违约,因此也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