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物管公司系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就A住宅小区的聘请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入住后,部分业主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渗水、墙面漆脱落等质量问题。于是,业主纷纷起诉甲物管公司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解析:
甲物管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在各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仅仅在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约束到合同之外的人和事。
本案,甲物管公司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因甲物管公司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或过错而承担任何责任;乙房地开发公司将房屋出售给业主,对业主承担的是就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引起的各类责任,比如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的赔偿责任,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等,甲物管公司也不因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违约行为向业主承担任何责任。
简言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案外人违约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