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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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还款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815人看过

案例:

甲与乙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甲向乙出借现金10万元用于购房,利息为月利2%。借款款时间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2月1日,甲要求乙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2000元。

 

解析:

对于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借款协议》并未约定乙归还借款的期限,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履行期限进行过约定,《借款协议》属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因此,甲可以随时要求乙归还借款,但应当给乙必要的准备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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