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公司承建某博物馆的建筑施工工程,需要安装虹吸雨水系,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虹吸雨水系统销售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并安装了虹吸雨水系统。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支付剩余款项,甲公司以乙公司没有销售安装虹吸系统的经营范围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解析:
对于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的确定,首先应当考察该合同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不能仅以超越经营范围而认定无效。也即是,经营范围属于管理性规定,当事人的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原则上是有效的;但在特殊情形下,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而从事军火、军械等经营的,属于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行为,此类合同应当宣告无效。
本案,乙公司销售安装虹吸雨水系统的行为并不违反特许经营规定,乙公司虽然超越了经营范围与甲公司签订了《虹吸雨水系统销售合同》,但该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为有效。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