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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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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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诚实信用要赔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739人看过


案例:

甲持有A公司股权欲转让,乙欲收购甲持有的股权与甲进行洽谈,并准备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丙假意出高价收购甲持有的股权而与甲进行商谈,甲放弃与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转而与丙进行商谈,丙即提出苛刻的条件迫使甲主动放弃。后甲收集了丙假意与甲谈判的证据,诉讼维权。

 

解析:

在本案中,丙根本没有与甲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意图,丙假意出高价而与甲进行谈判的目的在于损害甲的利益。丙的行为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丙应当对甲在该缔约合同中支出的费用、以及由丙的故意造成的缔约机会丧失而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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