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持有A公司股权欲转让,乙欲收购甲持有的股权与甲进行洽谈,并准备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丙假意出高价收购甲持有的股权而与甲进行商谈,甲放弃与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转而与丙进行商谈,丙即提出苛刻的条件迫使甲主动放弃。后甲收集了丙假意与甲谈判的证据,诉讼维权。
解析:
在本案中,丙根本没有与甲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意图,丙假意出高价而与甲进行谈判的目的在于损害甲的利益。丙的行为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丙应当对甲在该缔约合同中支出的费用、以及由丙的故意造成的缔约机会丧失而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