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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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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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6日|分类:广告宣传 |393人看过

案例:

某日,小区公告栏张贴“寻狗启事”。启事称,本人的“哈士奇”不慎走失,如帮助本人寻找到走失的“哈士奇”,本人将向帮助人酬谢现金2000元,并留有哈士奇主人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小学生A看到启事后,即告知联系人并帮助找到了丢失“哈士奇”。小学生A向“哈士奇”的主人要求支付酬金,“哈士奇”主人以A是未成年人被拒绝。

 

解析:

“哈士奇”的主人以广而告之的形式要求不特定的对象来完成一定行为,不特定的行为人按照要求完成了一定行为后,行为人即可获得报酬。虽然A是小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他知晓“哈士奇”所在地点,并在他的帮助下找到了丢失的“哈士奇”,即可以认定小学生A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小学生A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小学生A可以向“哈士奇”主人要求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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