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日,小区公告栏张贴“寻狗启事”。启事称,本人的“哈士奇”不慎走失,如帮助本人寻找到走失的“哈士奇”,本人将向帮助人酬谢现金2000元,并留有哈士奇主人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小学生A看到启事后,即告知联系人并帮助找到了丢失“哈士奇”。小学生A向“哈士奇”的主人要求支付酬金,“哈士奇”主人以A是未成年人被拒绝。
解析:
“哈士奇”的主人以广而告之的形式要求不特定的对象来完成一定行为,不特定的行为人按照要求完成了一定行为后,行为人即可获得报酬。虽然A是小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他知晓“哈士奇”所在地点,并在他的帮助下找到了丢失的“哈士奇”,即可以认定小学生A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小学生A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小学生A可以向“哈士奇”主人要求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