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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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1269人看过

《民法典》第121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包括:

1. 管理人的权利。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无因管理一旦成立,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即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要求被管理人支付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 管理人的义务。(1)无因管理事实发生后,除无法通知被管理人外的,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被管理人,以使被管理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2)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利益,包括金钱、物品及其孳息应交付被管理人,并将以自己名义取得的权利转移给被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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