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受益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利益。
《民法典》设立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是,授予受害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要求受益人承担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确定利益的正确归属。
如下情形属于不当得利:
1. 给付目的自始不存在的不当得利。比如,不是自己的债务而清偿,获得清偿的债权人属于不当得利;
2. 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是指取得利益时有合法根据,但其后失去该根据而获得的利益;
3. 因侵权行为取得的不当得利。比如,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所得的利益而节省自己应支出的费用;
4. 基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比如,误认为是自己的牛而饲养,牛的所有人因此而获取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5. 因自然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比如,天降大雨将A的鱼塘冲垮,A鱼塘的鱼被冲向B的鱼塘,B因此而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的规定,受益人因不当得利获取的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返还的范围包括:原物和原物所产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在扣除劳务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