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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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构成要件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856人看过


《民法典》第121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1. 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即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并非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比如巷子里有人抢劫,路人甲为了自己的安危可以不用制止,但路过的警察则必须去制止不法行为。

2. 客观上,管理人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比如,为了防止火势蔓延实施扑救行为;将走失的泰迪带回精心喂养;

3. 主观上,管理人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即管理人认识到自己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目的是为他人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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