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2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具有以下特点:
1. 无因管理是合法行为。一般情况下,对于私人事务,他人不得随意干涉,否则构成构成侵权。但是,当被管理人的财产受到损失时,管理人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就构成无因管理。比如,A的房屋着火,B去扑救,则B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2. 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无需管理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A家的泰迪犬走失,被5岁的小孩带回家喂食,5岁小孩的行为也构成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