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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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特点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747人看过


《民法典》第122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具有以下特点:

1. 无因管理是合法行为。一般情况下,对于私人事务,他人不得随意干涉,否则构成构成侵权。但是,当被管理人的财产受到损失时,管理人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就构成无因管理。比如,A的房屋着火,B去扑救,则B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2. 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无需管理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A家的泰迪犬走失,被5岁的小孩带回家喂食,5岁小孩的行为也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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