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债权产生的原因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1584人看过

《民法典》第118条规定了债权的定义和产生的原因。

债权,是在特定的人之间存在,以受领他人给付利益为内容的财产权。

债权特点:1.是在特定的人之间存在的,债务人之外的任何人与债权人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2.债权是以受领他人给付的利益为内容的;3.债权是财产权,债权是一种期待权。

债权产生的原因除了合同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外,还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如遗赠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如股东、董事会的决议)、救助行为(如为保护他人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侵权承担民事责任)、拾得遗失物行为(应当妥善保管拾得的遗失物,如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毁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添附行为(如将A物进行加工升值,原物所有人对加工升值部分应当支付相应对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