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本条的规定,是关于因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的规定,身份权则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主要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一旦这种关系确立,各特定的自然人则因该种关系的确立依法享有特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具体体现为:
1. 夫妻的人身关系,是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人格和身份方面的权利义务。主要为: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夫妻间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夫妻间忠实的权利和义务。
2. 家庭关系,包括:
(1)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有赡养的义务;
(3)兄弟姐妹关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