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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码”、“行程码”记录的个人信息不得滥用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8日|分类:综合咨询 |1731人看过

《民法典》第111条是关于个人信息权的规定,是《民法典》新增的内容。

个人信息权,是指本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具体如下:

1. 个人信息自决权,是除国家或公共利益外,本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绝对的控制、支配的权利。

2. 个人信息查询权,是本人对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机构记录、控制的个人信息享有查阅、知悉的权利。

3. 个人信息选择权,是指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与利用过错中,有同意或反对,个人信息的利用人应当履行通知、说明的义务。

4. 个人信息保密权,是本人得以请求个人信息管理、控制等主体保持个人信息不被第三方知晓的权利。

5. 个人信息更正权,是指本人发现其个人信息存在错误、不准确、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的情况时,可以请求个人信息的管理者、控制者进行更正、补充的权利。

6. 个人信息删除权,是指在法定或约定的情形出现时,个人信息所有者请求管理者、控制者删除本息信息的权利。

7. 个人信息收益权,是指特定主体通过理由具有经济价值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所有者有权要求给付报酬的权利。

 

    大数据下,个人信息的保护日趋重要。特别是因抗击“疫情”的需要,出入各单位都需要“健康码”、“行程码”,双码记录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因此,任何组织和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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