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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非法人不是“人”,其人格权利很受限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7日|分类:公司法 |1816人看过

《民法典》第110条第一款列举了自然人享有的具体的人格权利,第二款则规定了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与法人的人格权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1.自然人的人格权是立法采用的列举+兜底条款的方式立法,目的是为将来根据社会进步创设新型权利;法人、非法人的人格权是采用列举的方式穷尽了人格权范围;

2.法人、非法人享有的人格权远不及自然人广泛。法人、自然人并不享有自然人享有的比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而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三项人格权;

3.自然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遭受精神痛苦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而当法人、非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仅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因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而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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