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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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的种类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6日|分类:人身损害 |794人看过


《民法典》第110条采用列举+兜底条款的方式,罗列了自然人享有具体的人格权的种类,具体如下:

1. 生命权。生命权只有自然人才享有的,以维持生命、保护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 身体权。身体权是《民法典》新增的内容,是以维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并支配其身体和组织器官的权利。

3.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器官技能运转和身心健康为内容的权利。

4.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享有的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变更,同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冒用的权利。

5. 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6.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对个人信息和个人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侵扰、知悉、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7. 婚姻自主权。是公民依法享有按照自己的意志,自愿结婚或者自愿离婚,不受他人限制或干涉的权利。

本条中的“等权利”是兜底条款,即是授权相关机关根据立法目的,根据社会的进步适实创设新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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