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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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的解散、清算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4日|分类:公司解散 |1070人看过


当有限合伙企业中仅剩有限合伙人时,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当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无人继承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再或者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因涉嫌行政违法,被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时,非法人组织就面临着解散。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包括两类: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非法人组织解散,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投资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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