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4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设立人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是非法人组织责任承担的模式,正确理解“无限责任”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出资人或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负有无限清偿责任,即出资人或设立人以其全部财产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其次,各出资人或设立人对该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再次,出资人或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也即是非法人组织、出资人或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的顺序为,首先以非法人组织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如穷尽该非法人组织的全部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再以出资人或设立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