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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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的范围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0日|分类:公司法 |2412人看过

《民法典》第102条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范围。非法人组织,是指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2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 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2. 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3. 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

4.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子机构;

6. 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子机构

7. 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

1. 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民事主体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

2. 非法人组织在其财产不足以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时,其出资人或设立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3.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承担责任时,只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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