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法人在设立过程中的责任主体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9日|分类:公司法 |884人看过


法人在成立之前,离不开设立人的活动。在法人设立过程中,设立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在设立法人时的法律后果承担主体如下:

1. 法人设立成功的,设立人设立法人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2. 法人设立未成功的,设立人所从事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担,如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 法人在设立过程中,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由设立人或法人承担。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