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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8日|分类:公司法 |1155人看过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可以法人承担;也可以由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明确了责任承担的主体,在实践中如何确认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3条的规定与《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进行了呼应。即,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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