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可以法人承担;也可以由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在外部形式上与法人有相似的特点,法人的分支机构仍然需要核准登记,拥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可以使用的经费或财产才能进行经营活动。
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法人的关系如下:
1.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依法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是法人的一部分;
2. 法人的分支机构只能在法人的经营范围内核准登记进行经营活动;
3. 法人的分支的名称必须标明与所属法人的隶属关系;
4. 法人的分支机构所占有、使用的财产不属于分支机构所有,而是法人所有;
5. 法人分支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活动的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责任;
6. 法人的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不是分支机构内部场所,而是由其法人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