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解散,是指引起法人人格消灭的法律事实。《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法人解散的原因,其中包括自愿解散的原因和强制解散的原因。
自愿解散的原因有:
1.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出现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2. 法人的权利机构决议解散。也即是法人是由成员的共同意志成立的,也可以因其成员的共同意志而解散;
3. 因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强制解除的原因有:
1.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2.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破产还债导致的企业解散。
《民法典》第六十八条规定法人的终止。也即是法人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法人即终止。法人终止后,其民事行为能力和行为能力随之消灭。终止后的法人不能再以法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也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也是引起法人解散而导致法人终止的原因。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行政法规对违法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