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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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虽然被吊销但未进行注销登记的,法人资格并未终止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7日|分类:公司法 |1522人看过

《民法典》第六十八条规定法人的终止。也即是法人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法人即终止。法人终止后,其民事行为能力和行为能力随之消灭。终止后的法人不能再以法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也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也是引起法人解散而导致法人终止的原因。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行政法规对违法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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