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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发生合并、分立时,不影响法人原有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4日|分类:兼并收购 |1220人看过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法人合并、分立的法律后果。

法人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或者一个或多个法人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

法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立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法人,或者一个现有的法人,分立一部分出去成立一个新的法人,原有法人仍存续。

无论法人如何变更,都不会导致法人权利义务的消灭:

1. 法人合并时,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等均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法人分立时,由分立后的法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协议所有;

2. 法人合并、分立,其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变更后的法人有权请求原法人的债务人履行义务,原法人的债权人亦有权请求变更后的法人清偿债务;

3. 法人合并、分立,其应该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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