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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2日|分类:公司法 |4456人看过

《民法典》第64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变更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也即是法人在存续期间出现比如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增设分支机构等情况时,应当依法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为保障交易安全及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民法典》第65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也即是,如法人对已经发生变更的事项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其变更对善意相对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比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在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原法定代表人继续以法人名义对外实施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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