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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所产生的后果由法人承担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1日|分类:公司法 |1472人看过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是法人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因此,法定代表人在执行法人职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其行为被视为是法人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由法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 必须是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而造成他人损害,主要表现为直接因职务行为造成损害,或者与职务行为有牵连的行为造成损害的;

2. 法定代表人的的加害行为必须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损害后果、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3. 法人依法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法律规定或章程等规定,对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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