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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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3日|分类:公司法 |3312人看过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独立责任是指法人的责任范围是独立的,即只能自己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法人的设立人即法人的内部成员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其次,法人要有财产或经费来独立承担清偿债务在责任;

最后,法人独立承担责任不意味着法人对债务承担全部给付义务,当法人出现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只能依照破产程序,以其全部财产按照比例清偿所欠债务。法人的设立人或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依法设立并担负某种公共职能的法人,如邮政、铁路、自来水、煤气、电力等提供公共服务并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别法人,不适用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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