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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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不是“人”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2日|分类:公司法 |2243人看过

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分别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是活生生的人,“法人”不是活生生的人,而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比如:以营利为目的营利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以公益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如学校;以社会公共管理为职能的国家机关为机关法人,如城市管理局。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人”的有所不同:

1.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存续的时间及范围一致,而“人”的行为能力需要达到一定年龄才具有;

2. “法人”不享有“人”的人身属性的权利能力,如结婚能力、继承能力;

3. “法人”的经营范围不是民事权利能力大小或对外签订合同效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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