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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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死亡宣告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不予支持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9日|分类:人身损害 |713人看过


宣告死亡时依法推定自然人死亡,但是该自然人可能没有死亡,重新出现并撤销对他自己的死亡宣告。撤销死亡宣告必然产生新的法律后果,特别是身份关系的调整,《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了被宣告死亡的人婚姻的消灭和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的恢复。

《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撤销死亡宣告后收养关系的问题,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已经被他人合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也即是,收养人与被撤销死亡人的子女之间已经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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