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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7日|分类:综合咨询 |787人看过


《民法典》第44条规定,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发现财产代管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1.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使失踪人的财产处于现实的危险之中;

2.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

3. 财产代管人丧失代管能力的。

除了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自己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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