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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的财产代管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6日|分类:人身损害 |1130人看过


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后,其财产可能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因此《民法典》第42条、43条规定了失踪人财产代管及代管人的职责。

《民法典》42条规定了财产代管人的范围: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如前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代管人。

《民法典》第43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做到勤勉、认真地保护失踪人的财产,此处的保护是消极的保护,而不能是积极的处分。如因财产代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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