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作为监护人,实施严重危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时,其他有资格的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监护人的资格,这是对父母、子女监护关系的重大调整。
同时,立法也充分考虑监护背后的人伦亲情,《民法典》第38条规定了,撤销父母或子女的监护资格后根据申请恢复监护资格。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原监护人撤销监护资格不是因为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比如虐待、遗弃、故意伤害、性侵犯等已经认定为犯罪的,且不论是否判处实体刑法;如系上述类型犯罪,不得申请恢复;
2. 原监护人确有悔改表现,悔改表现可以是对被监护人的书面或口头承诺,或是有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亲友的证明;
3. 原监护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4. 被监护人如是不能表达真实意思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老年痴呆患者,则原监护人不能申请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