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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责、权、利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2日|分类:离婚 |1107人看过

生活中,人们常说“监护权”,即认为是对被监护人享有的权利。而在现代法的视野下,监护主要体现的是义务,较少反映的是权利。

监护人的权利,本质是保护被监护人权利,也就是说给予监护人必要的、正当的、合法地行使被监护人原本所享有的权利。

《民法典》第34条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权利、责任,包含以下含义:

1.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表决、接受、承认,但身份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婚姻、收养等不能代理。

2.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而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比如,监护人在被监护人涉及的诉讼中,代为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监护认定的待遇不能低于被监护人的待遇。

3. 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一般说来,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承担方式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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