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监护,是《民法典》的立法亮点之一,是指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就监护问题进行协商并确定监护人。
协议监护,有如下含义:
1、监护人的确定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进行协议,
2、协议监护,仍需受到监护人顺位的限制。即当第一顺位的配偶发生离婚或丧偶的情况时,第二顺位的父母、子女之间可以就监护达成协议,而第三顺位的近亲属不能与第二顺位的父母、子女来协议;
3、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思;
4、监护协议是对身份关系的处分,与《民法典》合同编中所规定的合同中所蕴含的等价、有偿、双务、权利、义务等不同,监护并不是权利义务对等关系的一种分配,而是有利于被监护人的义务的负担。
《民法典》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