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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指定监护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9日|分类:继承 |939人看过

遗嘱指定监护,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保障更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弥补了监护法律关系中出现的法律真空问题。

 

1、遗嘱指定监护,应当遵守《民法典》继承编的关于“遗嘱”的相关规定:

2、遗嘱指定监护,仅适用于被监护人的父母为监护人的情况,其他有资格监护的监护人不适用遗嘱指定监护;

3、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亲作出的单方法律行为,作出指定监护的意识表示即可发生逾期的法律后果;

4、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设立遗嘱指定监护应当由未成人的父或母亲本人作出,不得进行代理;

6、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口头方式,且应当由两名见证人进行见证。紧急情况消除后,使用书面或录音遗嘱时,口头遗嘱失效;

7、遗嘱指定监护的“遗嘱”,待立遗嘱人死亡才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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