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指定监护,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保障更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弥补了监护法律关系中出现的法律真空问题。
1、遗嘱指定监护,应当遵守《民法典》继承编的关于“遗嘱”的相关规定:
2、遗嘱指定监护,仅适用于被监护人的父母为监护人的情况,其他有资格监护的监护人不适用遗嘱指定监护;
3、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亲作出的单方法律行为,作出指定监护的意识表示即可发生逾期的法律后果;
4、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设立遗嘱指定监护应当由未成人的父或母亲本人作出,不得进行代理;
6、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口头方式,且应当由两名见证人进行见证。紧急情况消除后,使用书面或录音遗嘱时,口头遗嘱失效;
7、遗嘱指定监护的“遗嘱”,待立遗嘱人死亡才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