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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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管辖法院

发布者:杨大为律师|时间:2018年08月30日|分类:保险理赔 |811人看过


    区分二种情况

    1.财产保险合同。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则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身保险合同。由于人的生命和健康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因此,人身保险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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