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告黄某某因债务人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向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欧达冰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原告,为原告争取到代位权诉请:其一,定位代位权诉讼的构成要件,依据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论证债务人某某公司怠于行使对某某公司的到期工程款债权(经审定造价100万余元),且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符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其二,有效反驳了某某公司及第三人关于工程实际施工人为凯某公司、海某公司的主张,法院最终采纳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认定某某公司怠于行使债权损害了原告利益,支持了代位权诉请。法院判决某某公司直接向黄某某支付工程款100万余元。
欧达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