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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XX、费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天津郦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4日|分类:综合咨询 |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尹XX因与被上诉人费XX、被上诉人李XX、被上诉人天津市于泽物业服务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1民初11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书,依法指令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涉诉房屋是天津市西青区XX收回上诉人和张XX宅基地上的房子后分的福利房,虽无房本但有登记。涉诉房屋的买卖双方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理。
费XX、李XX、天津市于泽物业服务中心未对尹XX的上诉发表意见。
尹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费XX、李XX与张XX恶意串通签订的购买原告名下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裁定认为,涉案于泽新XX702室房屋系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属“小产权”房屋,费XX非涉案房屋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涉案房屋纠纷以房屋买卖合同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尹XX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的天津市西青区于泽新XX702室房屋系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属于“小产权”房屋,因涉“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尹XX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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