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锴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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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西双版纳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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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X、晓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何锴泉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3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二部刑诉(202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X、晓X犯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X及其辩护人杨XX、晓X及其辩护人何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左X、晓X携带毒品,一同驾驶一辆无牌红色摩托车从勐海往景洪方向行驶。当日11时30分许,行至勐海县XX)时,遇易武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公开查缉,驾驶摩托车的被告人晓X见到执勤人员后加速冲卡逃跑,执勤人员立即驾车追赶并将摩托车截停,二被告人跳车逃跑过程中,被告人左X将一件红色雨衣丢到路边,二被告人被执勤人员控制后捡回了丢弃的红色雨衣,当场从雨衣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块,净重563.62克。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X、晓X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63.62克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左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左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系被未归案的“沙漠哥”指使、雇佣参与犯罪,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晓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晓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受左X的邀约参与犯罪,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左X、晓X共谋运输毒品。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晓X、左X携带毒品驾乘一辆无牌红色摩托车从勐海老路往景洪方向行驶。当日11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勐海县XX)时,遇易武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公开查缉,被告人晓X见到执勤人员后加速驾车冲卡逃跑,执勤人员立即驾车追赶并将摩托车截停,二被告人遂跳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左X将一件包裹毒品的红色雨衣丢到路边,后执勤人员将二被告人抓获并当场从左X丢弃的雨衣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一块,净重563.62克。后易武边境检查站将该案移交勐海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办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证实侦查机关在公开查缉过程中查获毒品及抓获被告人左X、晓X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2、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检查、提取、封装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经检查,现场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及包装物、被告人左X持有的手机1部(号码156××××8693)、被告人晓X持有的无牌本田摩托车1辆、手机1部(号码150××××3704)已被依法提取、扣押,毒品可疑物已被封存保管。
3、毒品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取样笔录、封存笔录及照片、电子计价秤检定证书,证实经被告人左X、晓X辨认、指认,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563.62克,并取样1份(20片)送检。毒品可疑物再次被封装保管。称量毒品可疑物的电子计价秤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4、鉴定聘请书、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查获的563.62克毒品可疑物经送检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左X、晓X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5、视频光盘、手机检验报告书及情况说明,证实(1)侦查机关制作讯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的合法性;(2)经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左X、晓X持有的手机数据进行恢复、提取、分析,未发现有涉案、涉毒信息;(3)侦查机关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的受理时间和毒品数量存在笔误,受理日期误写为“2019年9月25日”,实际送检日期为“2019年9月26日”。毒品数量误写为“2107.69克”,实际毒品数量为“563.62克”。
6、活动轨迹,证实被告人左X的活动轨迹情况,被告人晓X2019年无活动轨迹。
7、办案协查函及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经侦查机关发函调取,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左X因未携带驾驶证,其驾驶的摩托车被勐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留。
8、检测报告书、照片及资质证明,证实经检测,被告人左X的尿检呈吗啡、冰毒阳性,晓X的尿检呈冰毒阳性、吗啡阴性,均系吸毒人员。
9、照片、户口证明及前科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左X、晓X的身份基本情况,左X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前科,晓X于2017年3月14日因吸毒被景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10、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左X供称,其因家里穷答应帮一个叫“沙漠哥”的男子从西定运输毒品到勐海南XX,他答应给其9000元人民币报酬。2019年9月25日下午,其按“沙漠哥”的安排到曼蚌寨子下面的中缅边界南览河取货,一缅甸男子在河对面用一根绳子丢了一块毒品给其,其拿了毒品后回家。晚上,其到同村从勐遮来上门的晓X家让他和其一起帮老板运输毒品,给他3000元。第二天早上八点多,其带着毒品和晓X一人骑一辆摩托车从西XX出发,晓X骑摩托车在前探路,其到了勐海三公里处遇到交警检查,交警因其没有驾照扣留了其的摩托车,其把车上用雨衣包着的毒品拿下来与晓X联系后坐上他的摩托车,把雨衣放在两人座位中间上了从勐海到景洪的老路,后来遇到警察让停车检查,晓X没有停继续骑着摩托车往前冲,后来撞上前面拦截的警车摩托车就倒地,其站起来顺势把雨衣丢到地上,其和晓X就被警察抓了。
(2)晓X供称,被抓的前几天,左X约其帮朋友送毒品到勐海南XX,每人能赚3000元。2019年9月25日晚上,左X又到其家约其运输毒品,其因没有钱就答应帮他在前探路。9月26日早上七点多,左X骑一辆摩托车来约其出发,其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在前,左X骑摩托车在后一起去勐海,到了勐海三公里左右的地方,其看见有交警在查车就掉头往回走,左X进了交警查车点,他的摩托车被警察收了,后左X打电话给其说警察走了让其去接他,其骑车在三公里附近接到左X后一起从勐海老路出发去南XX,后来在路上有警察示意停车检查,其没有停车加速冲出了检查点,过了一会,就有警车追上来将其的摩托车截停,其和左X弃车分头逃跑,后被警察抓获,警察从左X丢弃在路边的雨衣内查获了毒品。
11、情况说明,证实(1)因被告人左X不能提供其供述的让其运输毒品的“沙漠哥”男子、交给其毒品的缅甸男子的详细身份信息,侦查机关无法查证;(2)侦查机关因勐海移动分公司拒绝,无法调取被告人左X、晓X持有手机号码的机主信息及通话清单;(3)被告人左X供称其从西定乡用于运输毒品的摩托车在勐海至勐遮方向三公里处被交警扣留,勐海交警大队提供了扣留摩托车的处罚记录,但未将摩托车移交侦查机关;(4)因未找到合适见证人,侦查机关在现场检查、提取、封装取证过程中及制作毒品的辨认、称量、取样、扣押等过程中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X、晓X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共同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63.62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左X邀约被告人晓X参与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晓X受邀约参与犯罪,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左X的辩护人所提左X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其运输毒品的行为已完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左X、晓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左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34年9月25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人晓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31年9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三、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63.62克、运输毒品的工具五羊本田无牌摩托车1辆、手机2部,依法没收。由查扣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何锴泉,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侵权法等领域的案件代理及法务处理。 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西双版纳
  • 执业单位: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820********16
  • 擅长领域:侵权、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