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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满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吗?

发布者:上海华荣拆迁律师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9日|分类:拆迁安置 |363人看过

  【案件简述】王某从王戈庄嫁到李村,婚后与丈夫共同承包了李村的3亩耕地。婚后五年,育有一子一女。后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感情不睦,终因感情破裂起诉到法院离婚。离婚后,3亩承包地由王某前夫耕种,王某带着一儿一女靠摆地摊儿维持生计。因某工厂建厂需要,李村的部分土地被征收,其中包括王某原承包的3亩地。李村收到征地补偿款后,制定了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认为王某已经离婚,她是王戈庄人,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而不分给其征地补偿费。王某不服,想到法院打官司。

  就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不服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前后的态度并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4年《关于王翠华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崎村六纽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民他字[1994]第28号)中,明确答复不能受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中,明确答复此类案件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泉市龙渊镇第八村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中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由上述三个答复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的态度是存在反复的,并且不同部门的意见并不统一。但在2005年《最高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解释》公布后,这一问题得以解决。根据该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

  同时,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37号)第7条规定指出:按照《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在审理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当事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中,要依法充分保护农村集体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由上述2005年的司法解释和2009年的指导意见可见,对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审理。

  《最高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解释》(2005年)第1条第1款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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