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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耕闲置耕地索要【青苗补偿费】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发布者:上海华荣拆迁律师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9日|分类:经济仲裁 |663人看过

  【案例简述】某村村民在被征而撂荒近十年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2008年,开发商准备施工,村民要求赔偿青苗费和开荒费引发纠纷。2009年5月,12名村民被逮捕,其中包括3名年过六旬的老人和5名妇女。在被关押十个多月后,该案异地审理。检方指控村民在被征土地上种植作物借机索要钱财,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村民集体喊冤,称是依法复耕闲置土地,应无罪释放。

  我国历来奉行严格的用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政策,严禁土地闲直和撂荒。在该事例中,虽然用地单位已经通过征地取得了耕地的合法使用权,但其长期闲直土地而不予开发建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法,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收回。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农民集体或者个人有权利恢复耕种。既然农民有权利复耕,其复耕行为即不违法,由于复耕而投入的开荒费及依法种植的农作物,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农民既无敲诈勒索的主观罪过,也无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当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第18条第1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元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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