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孙某的3亩果园地被征收,得补偿款15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10万元,果树补偿费45000元,护林房补偿费5000元。在向其支付补偿费时,相关的工作人员告诉他,45000元的青苗补偿费不需纳税,但5000元的房屋补偿费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孙某不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想知道要求他纳税的依据是什么。
对于征地补偿费收入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也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转让建筑物等财产性质的其他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的上述规定就是孙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1997年)第2条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人,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转让建筑物等财产性质的其他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