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荣拆迁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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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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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535号

发布者:上海华荣拆迁律师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8日|分类:拆迁安置 |165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罗律师,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三(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12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某的委托代理人罗成、易军,被上诉人华某及其与杨某、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郭某向闸北法院提起的诉讼并非仅针对动迁利益中由杨某领取的现金326811.20元所主张,而是主张动迁中其所应享有的动迁利益。生效的法院判决已明确动迁中郭某与华共同所享有的利益为127581.20元。郭某现再主张其鉴于与华的夫妻关系而对动迁安置房享有权益,要求再分得六分之一的折价款缺乏依据和理由,原审法院对本案所作的处理并无不当,对郭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89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


  本案牵扯到的是离婚时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款分割的问题,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此推荐阅读下文,了解农村拆迁赔偿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 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二、离婚时拆迁房屋赔偿怎么分?


1、农村房屋该怎么分


  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这样的房屋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1、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双方结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建造该房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双方结婚后,该房也确实归夫妻双方居住使用的,这样的房屋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


  2、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 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3、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债务由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 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对于拆迁补偿款分割的问题,首先要了解拆迁房的性质,然后再考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分割方法:


2、拆迁房属于私房


  1、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如果婚前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及婚后又用于购买房屋的,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


  但是拆迁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等,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


3拆迁房属于公房


  若补偿以人口+宅基地或老房面积为计算依据,配偶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离婚时应给予补偿款。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


  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4、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死亡


  如果继承人是在婚前取得的被继承人房产,则房屋拆迁时,继承人的配偶无权分得房屋拆迁款。


  如果继承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被继承人房产,则房屋拆迁时,继承人的配偶有权分得房屋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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