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荣拆迁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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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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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465号

发布者:上海华荣拆迁律师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8日|分类:拆迁安置 |5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施某,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杜某某、杜某某2、陈某、杜某 因与被申请人刘某 、刘某2、刘某3、王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某某、杜某某2、陈某、杜某 申请再审称:系争房屋土地使用证登记在张国仁名下,该房屋应属张国仁继承人所有。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城镇住房情况分户普查表不具有公示效力,故刘某某不享有系争房屋所有权。原审判决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刘某 、刘某2、刘某3、王某提交意见称:杜某某、杜某某2、陈某、杜某 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涉案《城镇房屋分幢普查表》、《城镇住房情况分户普查表》记载的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明确为刘某某、张国仁。之后,张国仁虽以个人名义申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不能仅依据《国有土地使用证》推翻《城镇房屋分幢普查表》、《城镇住房情况分户普查表》的记载内容。本案中,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参考原居住情况、各方对房屋维护贡献大小等情况,酌情确定刘某某之继承人获得相应的拆迁安置款份额,与法不悖。综上,杜某某、杜某某2、陈某、杜某 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某某、杜某某2、陈某、杜某 的再审申请。


  本案的关键点就是房屋所有权的权属问题,因为权属不明,导致拆迁后继承拆迁款分配引发的纠纷。因此我们来看一下,关于房子权属问题。是不是国土地使用证上是谁的名字,房子就一定是谁的呢?下面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总结,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属于个人房产的6种情形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并还清全部贷款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以还清全部贷款,但结婚后方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4、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5、个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6、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双方无相反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属于夫妻共有房产的15种情形


  1、一方婚前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此为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6、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8、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9、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16、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0、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除非能够证明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单方赠与,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1、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12、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13、婚后,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福利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方主张为其个人所有,须举证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与对方并无任何关系,对方也未因此利益受损,否则应认定为共有为宜。此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出资的一方适当多分;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总结说:并不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是谁的名字,那么房子就一定是谁的,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遭遇再婚或者其他情况,拆迁费用继承一定要先确认房产的权属问题,才能更好的协商继承份额。

  

  如果你对房产或者继承还有什么其他的问题,可以在线或者电话联系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咨询,我们会竭尽全力,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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