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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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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拆迁所得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上海华荣拆迁律师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0日|分类:拆迁安置 |141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简介】当事人因诉讼离婚析产是拆迁放款分配不均,而再次上诉。在这里上海华荣律师想跟大家聊聊关于离婚时,拆迁所得到底是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婚前一方房产婚后拆迁安置 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


  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此时要区分是等值还是增值,如果有增值的,要区分增值的具体情况,如果是使用夫妻共有财产使之增值,那么对该增值部分就应该按共有处理。


  综上,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房在等值范围内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对以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超过原等值的部分,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所谓等值,应作扩大理解,可以理解为包括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因为该增值部分与另一方没有关系,根据物权延伸规则,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我们应当明确,等值,等的是离婚该房产的价值,包括该房产的自然增值,而不是结婚时的价值。


  当然,关于拆迁分配还有很多具体的情况,这里上海市华荣律师就不一一列举,如果对于婚前或者婚后拆迁,以及农村拆迁等有关问题,可以随时拨打上海华荣律师的电话详细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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