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彭律师代理被告王某某,一审、二审均胜诉,成功驳回原告要求提前返还58.4万元月供的全部诉求
一、案情简介
杨某锋与王某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2021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备案,随后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1号楼5门603号房屋归杨某锋所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村的205室房屋(以下简称205房屋)归王某某所有;205房屋按揭贷款剩余未还255万元由王某某承担,杨某锋负责偿还离婚后5年的月供(月供1.46万元),王某某需归还杨某锋离婚后所付的月供。
离婚后,杨某锋自2022年1月起按月支付205房屋月供,至2025年4月共支付40笔,合计58.4万元。2024年,杨某锋起诉要求王某某归还已付月供58.4万元,并主张此后不再支付月供;王某某反诉要求杨某锋将海淀区双榆树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并继续支付205房屋月供至2026年12月。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0xx2民初3xxx8号民事判决:杨某锋支付2025年5月、6月欠付月供29,200元;自2025年7月起至2026年12月止按月支付月供14,600元;驳回杨某锋其他诉讼请求;驳回王某某其他反诉请求。杨某锋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02民终1087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争议焦点
杨某锋是否应继续支付205房屋月供至2026年12月,还是有权提前终止支付;
杨某锋主张王某某构成预期违约、其享有不安抗辩权是否成立;
杨某锋要求王某某返还已付月供58.4万元是否应予支持;
王某某要求杨某锋将海淀区双榆树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是否应予支持。
三、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杨某锋支付王某某205房屋2025年5月、6月月供共计29,200元;
杨某锋自2025年7月起至2026年12月止,于每月25日前向王某某支付205房屋月供14,600元;
驳回杨某锋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王某某其他反诉请求。
二审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68.27元,由杨某锋负担。
法院认定:双方2021年12月15日在民政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约定杨某锋负责偿还随后5年的月供,王某某需归还杨某锋离婚后所付的月供。鉴于杨某锋自2022年1月起开始偿还前述月供,至今未满5年,故杨某锋应继续偿还前述款项,且其应在约定的5年款项全部偿还完毕后再行向王某某主张偿还。杨某锋主张王某某预期违约,但无证据证明王某某有该表述,且即便王某某在调解过程中作出妥协性陈述,也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杨某锋主张王某某偿债能力显著恶化、其享有不安抗辩权,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某不具备偿还能力,故不予支持。
四、彭律师代理作用
彭艳军律师作为被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二审中均发挥了关键作用:
(一)精准把握离婚协议条款的履行顺序,成功论证月供返还应于5年期满后一并主张
杨某锋的核心诉求是:其已支付月供58.4万元,王某某拒绝返还,构成预期违约,故其有权提前终止支付月供并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彭律师紧扣离婚协议第3.4条约定,指出协议明确约定“男方负责偿还随后5年的月供,女方需归还男方离婚后所付的月供”,即杨某锋支付5年月供的义务与王某某返还月供的义务并非同时履行,而是杨某锋应先行完成5年月供支付,5年期满后再向王某某主张返还。一审法院采纳该观点,认定杨某锋应继续偿还前述款项,且其应在约定的5年款项全部偿还完毕后再行向王某某主张偿还。二审法院维持该认定,驳回了杨某锋提前终止支付的上诉请求。
(二)成功驳斥“预期违约”主张,维护调解程序的严肃性
杨某锋主张王某某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曾表示“若杨某锋未将房产过户给孩子,则不返还杨某锋代付月供”,构成预期违约。彭律师指出:杨某锋并无证据证明王某某有该表述;且即便王某某在调解过程中作出妥协性陈述,根据法律规定,也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该观点,认定杨某锋主张的王某某预期违约不成立。
(三)成功驳斥“不安抗辩权”主张,证明王某某具备偿还能力
杨某锋主张王某某将案涉房产二次抵押,偿债能力显著恶化,其享有不安抗辩权,有权中止剩余月供支付义务。彭律师指出:在案证据显示王某某名下现有房屋等资产,现有证据并不能够证明王某某不具备偿还杨某锋款项能力。二审期间,虽经法院调查确认王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某路15号两套房屋及205房屋均存在二次抵押情况,但二审法院仍认定“虽然现有事实可以证明王箫将相关案涉房产进行了二次抵押,并不能据此证明王箫不具备偿还杨曙锋款项能力”。彭律师的论证成功阻断了杨某锋以不安抗辩权为由中止支付月供的企图。
(四)妥善处理王某某反诉请求,避免当事人承担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王某某反诉要求杨某锋将海淀区某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彭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一方面尊重当事人意愿提出该反诉请求,另一方面也预判到该请求可能因离婚协议备案版本无此约定而难以获得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双方2021年11月11日签订离婚协议时并未离婚,而双方于民政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中并无该项约定,现杨某锋不同意将该房屋赠与女儿,故对王某某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二审维持原判。虽然该反诉请求未获支持,但彭律师通过整体诉讼策略的把握,确保了王某某在核心争议——月供继续支付及返还应于5年期满后主张——上获得完全胜诉,避免了杨某锋提前终止支付月供给王某某造成的还贷压力。
(五)一审、二审全程代理,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本案一审、二审均由彭律师代理。杨某锋在二审中围绕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不当得利等理由全面上诉,试图推翻一审判决。彭律师逐项驳斥,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杨某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某无需提前返还已付月供58.4万元,杨某锋仍需继续支付月供至2026年12月,王某某的还贷压力得到有效缓解。
五、普法建议与意见
1. 离婚协议中关于月供垫付与返还的约定应明确履行顺序
离婚协议中若约定一方先行垫付月供、另一方日后返还,应明确约定返还的时间节点和条件。本案中,协议约定“男方负责偿还随后5年的月供,女方需归还男方离婚后所付的月供”,法院据此认定杨某锋应先行完成5年月供支付,5年期满后再向王某某主张返还。建议在签订此类条款时,明确约定“5年期满后一次性结算”或“每年结算一次”,避免日后对履行顺序产生争议。
2. 调解过程中的妥协性陈述不得作为后续诉讼中的不利证据
杨某锋主张王某某在调解过程中曾表示拒绝返还月供,构成预期违约。法院认定,即便王某某在调解过程中作出妥协性陈述,也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这一认定体现了法律对调解程序严肃性的保护,鼓励当事人在调解中坦诚沟通,而不必担心调解中的表态被用作后续诉讼中的把柄。
3.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杨某锋主张王某某二次抵押房产、偿债能力显著恶化,其享有不安抗辩权。但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某不具备偿还能力,故不支持其不安抗辩权主张。建议在主张不安抗辩权时,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法定情形,仅凭房产二次抵押不足以证明对方丧失履行能力。
4. 离婚协议备案版本与未备案版本不一致时,以备案版本为准
本案中,王某某提交2021年11月1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其中约定若杨某锋再婚,应在再婚前将海淀区双榆树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但双方在民政机关备案的2021年12月15日离婚协议中并无该项约定。法院认定,应以民政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为准,王某某要求杨某锋将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的反诉请求未获支持。建议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确保最终备案版本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避免因版本不一致导致权利无法实现。
5.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履行顺序认定、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不当得利等多个法律问题。专业律师可以精准把握协议条款含义,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本案中,彭律师通过一审、二审全程代理,紧扣离婚协议约定、驳斥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主张,成功为王某某争取到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的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