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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案,彭律师代理原告史某红成功击破“赠与撤回遗嘱”抗辩,法院确认《协议书》终局效力,判令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104万元及存款4.2万元

发布者:彭艳军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法定继承纠纷案,彭律师代理原告史某红成功击破“赠与撤回遗嘱”抗辩,法院确认《协议书》终局效力,判令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104万元及存款4.2万元

 

一、案情简介

 

史某红与史某玲系姐妹,均系被继承人闫某兰(母亲,2025年10月20日去世)与史某永(父亲,2001年去世)之婚生女。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韩庄子二里4号楼3门46号,原登记在闫某兰名下,系史某永与闫某兰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形式,购房时还计算了史某永的工龄。

 

2023年10月21日,为彻底解决家庭财产归属问题,闫某兰(甲方)与史某红(乙方)、史某玲(丙方)三方共同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乙丙双方均需尽赡养义务,母亲去世后存款余额由二人各继承50%;涉案房屋在母亲过世后由丙方享有,待可办理权属证时登记在丙方名下,乙方享有40%份额,丙方享有60%份额;并特别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各方就此房产不再主张除上述约定外的任何权益”。

 

2024年5月,闫某兰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史某玲名下。2025年10月闫某兰去世后,史某玲单方反悔,拒绝按协议分割房产,并将史某红微信拉黑。史某红遂委托彭艳军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史某玲支付房屋40%份额折价款104万元,并分割母亲名下存款。

 

被告史某玲抗辩称,《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闫某兰的遗嘱,闫某兰已于2024年5月以赠与方式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属于以行为撤回遗嘱,故史某红无权再按协议主张房屋权利;母亲存款也已由闫某兰生前取走处分,账户内已无余额。

 

二、本案争议焦点

 

《协议书》的性质是三方合同还是闫某兰单方遗嘱,闫某兰能否单方撤回或变更;

闫某兰将房屋过户至史某玲名下的行为,是履行《协议书》的约定步骤,还是以赠与行为撤回遗嘱;

史某红是否有权按《协议书》约定主张涉案房屋40%份额的折价款;

闫某兰名下存款余额应如何分割。

三、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0xx6民初6xxx2号民事判决:

 

涉案房屋归史某玲所有;

史某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史某红支付房屋折价款1,040,000元;

史某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史某玲支付供暖费901.2元及过户税费42,182.9元;

闫某兰名下工商银行存款归史某玲所有,史某玲向史某红支付42,431.21元;

驳回史某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939.45元,由史某红负担11,176元,由史某玲负担16,763.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史某红承担2,000元,由史某玲承担3,000元。

 

法院认定:《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所称母亲将房屋赠与自己的意见,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提交的录音、录像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母亲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母亲在签订书面协议后具备以书面等形式变更或解除协议的能力,其所谓“口头表示”并不能产生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效力;结合《协议书》约定“待该房产的权属证可进行办理时,该房产登记在丙方名下”,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符合协议约定。故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

 

四、彭律师代理作用

 

彭艳军律师作为原告史某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一)精准定性《协议书》性质,从根源上瓦解被告“遗嘱撤回”抗辩

 

被告的核心抗辩是:《协议书》属于闫某兰的遗嘱,闫某兰生前将房屋赠与史某玲的行为构成“以行为撤回遗嘱”。彭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明确指出: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设立、无需他人同意即可成立,并可随时单方变更或撤回的意思表示;而本案《协议书》由甲方(母亲)、乙方(原告)、丙方(被告)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其本质是一份就家庭财产分割及赡养义务承担达成的一揽子契约。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了乙丙双方对母亲负有的具体赡养义务,这构成了原告方获得财产权利所支付的对价,因此《协议书》在法律性质上是一份“附有法定义务、以彻底解决家庭事务为目的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协议涉及养老、家庭财产传承,也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撤销或违背。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协议书》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二)论证过户行为系履行协议而非“撤回”协议

 

彭律师指出,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待该房产的权属证可进行办理时,该房产登记在丙方(被告)名下”。母亲于2024年5月将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正是对上述约定的忠实履行,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日后处置(被告户口在内),实现协议目的,绝非产生了一项新的、独立的、废除原协议整体安排的法律事实。将这一履行行为曲解为“以行为撤回遗嘱”,是颠倒因果、违背诚信的诡辩。要变更或解除一份三方合同,必须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法院采纳该观点,认定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符合协议约定,被告关于赠与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强调协议的终局性与排他性

 

彭律师在代理意见中重点援引协议第二条末尾“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各方就此房产不再主张除上述约定外的任何权益”的约定,指出该条款宣示了协议立即、终局、排他地固定各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是三方在深思熟虑后,针对房产问题,为“避免将来产生纠纷”而达成的终极性解决方案。从2023年10月21日起,关于涉案房产各方所能享有的权利,被严格限定在“乙方享有40%、丙方享有60%”的约定之内,任何一方都不得在事后节外生枝。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按40%份额主张折价款的诉讼请求。

 

(四)成功论证涉案房屋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

 

彭律师提出,涉案房屋系父母原有平房被拆后取得的安置房,最初承租人为父亲史某永。父亲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母亲闫某兰。后依据房改政策,由母亲代表家庭于2022年签订购房协议,以成本价购得该房屋。这一购房资格和价格优惠,是基于该房屋作为解决父母居住问题的历史福利而形成的,且在购房过程中还计算了父亲的工龄,这实质也是父亲财产权益的延续与体现。因此,该房屋实际上是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形式。即便退一步讲,该房屋属于母亲个人财产,三方在《协议书》中已基于家庭和睦、彻底解决争议的共同意愿,明确将涉案房屋置于“父母财产”的框架下进行分配,这属于民事主体对财产归属基础的自愿确认与法律拟制,合法有效,对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该论证为原告主张40%份额提供了坚实的法理基础。

 

(五)对被告证据进行有力质证,削弱其证明力

 

针对被告提交的录音、录像及证人证言,彭律师逐一质证:录音真实性不认可,不完整,只言片语,无法辨别母亲的精神状态,无法确定系真实意思;即便真实,母亲说“这房是你的名”仅是陈述一个客观事实,并未表达任何将产权赠与被告、废除原协议的意思表示;房屋在被告名下是2024年5月16日履行三方协议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对于被告提交的录音证据,彭律师指出系可以诱导形成,带有倾向性,是被告刻意制造该录音证据以撕毁三方协议独占房产。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所提交的录音、录像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母亲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

 

(六)成功主张存款余额按协议分割

 

彭律师依据《协议书》第一条“若甲方去世后,甲方名下存款尚有余额,则乙丙双方各继承50%”的约定,主张分割闫某兰名下存款。被告虽辩称存款已由闫某兰生前取走处分,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最终判令闫某兰名下工商银行存款归史某玲所有,史某玲向史某红支付42,431.21元,实现了原告的存款分割诉求。

 

五、普法建议与意见

 

1. 家庭财产协议与遗嘱性质截然不同,不可混淆

 

遗嘱是单方行为,可随时单方变更或撤回;而家庭财产协议是多方合同,经各方签字确认后对全体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案中,被告试图将三方签订的《协议书》定性为母亲的单方遗嘱,进而主张母亲已通过赠与行为“撤回”遗嘱,这一抗辩被法院否定。建议家庭在处分重大财产时,明确协议性质,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2. 协议中应明确约定终局性和排他性条款

 

本案《协议书》第二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各方就此房产不再主张除上述约定外的任何权益”的约定,成为法院认定协议终局效力的关键依据。建议在家庭财产协议中明确写入类似条款,固定各方权利义务,防止事后反悔。

 

3. 履行协议的行为不等于撤回协议

 

协议约定“待该房产的权属证可进行办理时,该房产登记在丙方名下”,母亲依约将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是对协议的履行,而非以新的赠与行为撤回原协议。被告将履行行为曲解为“撤回”,属于颠倒因果。建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保留各方按协议履行的证据,以防对方事后否认。

 

4. 口头表示难以对抗书面协议

 

被告主张母亲生前口头表示将房屋赠与其,并提交录音、录像及证人证言。但法院认为,母亲在签订书面协议后具备以书面等形式变更或解除协议的能力,其所谓“口头表示”并不能产生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效力。建议在家庭财产处分中,以书面形式为准,口头表示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5. 证据质证应精准有力,削弱对方证明力

 

本案中,彭律师对被告提交的录音、录像及证人证言进行了精准质证,指出录音不完整、无法辨别精神状态、系诱导形成等问题,成功削弱了被告证据的证明力。建议在诉讼中重视证据质证环节,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

 

6. 继承纠纷中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继承纠纷涉及协议性质认定、遗嘱效力、夫妻共同财产析产、证据质证等多个法律问题。专业律师可以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点,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本案中,彭律师通过精准定性《协议书》性质、论证过户行为系履行协议、强调协议终局性等策略,成功为原告争取到房屋折价款104万元及存款4.2万元,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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